本院将拍卖被执行人邓代根、王桂香名下位于沙县凤岗镇沙永公路14号房地产(沙房权证沙县字第20121897号),建筑面积221.89平方米(证载面积153.65平方米、未登记面积68.24平方米)。本院依法委托宁德市朝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,经评估该房地产评估价为64.76万元。如对评估价有意见,请于看到本公告之到日起5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书面提出意见。
本院将拍卖被执行人邓代根、王桂香名下位于沙县凤岗镇沙永公路14号房地产(沙房权证沙县字第20121897号),建筑面积221.89平方米(证载面积153.65平方米、未登记面积68.24平方米)。本院依法委托宁德市朝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,经评估该房地产评估价为64.76万元。如对评估价有意见,请于看到本公告之到日起5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书面提出意见。